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雅惠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
103年12月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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