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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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子豪指定辯護人吳宜臻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66號、95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原定103年11月25日宣判,茲查本案有下列應再行調查之必要情形:
㈠調取本院95年度聲搜字第391號搜索案卷。
㈡調取被告李子豪自90年間起迄至103年之入出境紀錄。
㈢調取 楊順華 戶籍(含遷移異動)資料。
三、因本案尚有上開二所述之尚待調查情形,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合議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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