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94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槐 代理人 侯金城 債務人陳德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全國農業金庫利率加一成計算之利息,並以該逾期利息依同利率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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