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七號
原告點將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霞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年訴緝字第五二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德進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