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贄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贄清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贄清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