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被告 林揚茗
陳宏昌 王能保 陳霖輝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34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3
52、3353、5053、5256號案起訴被告林揚茗、陳宏昌與偵查中另行通緝之陳霖輝(未起訴)共同犯竊盜罪,被告王能保並未在起訴之列,是其非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48號刑事案件之被告,亦非依民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次查,本院
101年度易字第348號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01年7月30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8月1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戳章可稽,而該刑事案件,又尚未經被告等人或檢察官提起上訴,是原告於本案刑事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規定及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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