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7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家賢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爰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進行準備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