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順達 被告 張志敏
宏安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德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37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黃右萱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