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胡育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2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27,685元。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484元。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99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7,685元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四)詎料自99年11月2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按契約第11條,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