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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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林鳳櫻
鄭宇涵 鄭宇如 鄭宇文 鄭子勤 被告 邱欽融
金昌興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溫明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