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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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上訴人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威 被上訴人逢甲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秉乾 被上訴人科技部法定代理人 陳良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5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