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侵上訴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上訴字第7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承豪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
5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判決後,依其戶籍址對被告送達判決正本,雖未獲會晤上訴人甲○○本人,但已由其母 簡素美 於108年10月4日收受在案,有卷附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3
3頁)。據此,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8年10月5日)起算,則上訴期間至同年10月14日即已屆滿,惟被告遲至108年10月15日始提起上訴,此有蓋有本院法院收狀章戳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被告之上訴權已經喪失,且無從補正。從而,被告提起本件上訴,既已逾期,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何秀燕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