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09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86,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086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謀焰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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