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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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302號聲請人 林書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書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所謂當事人能力,係指得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之資格,即以民法上權利能力之有無為準;而依民法第6條之規定,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已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9年5月3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從而,聲請人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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