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憲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憲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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