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原上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上易字第69號被告 蔡佩玲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106年9月13日新北院霞刑生科緝字第736號發布通緝),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