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余建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76號、106年4月28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9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雖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已繳納本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有自行收納繳款收據附於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0號卷可稽。則其聲請訴訟救助,顯無實益,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柯雅惠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