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錦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錦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錦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4號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92年5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67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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