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鼎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7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國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被告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