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808號債權人 黃文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施秀 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當事人欄記載債權人為「黃文男及共有人」,請具狀表明該共有人姓名,地址,並由該共有人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