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3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2年4月21日本院92年度促字第14405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64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