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秋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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