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被訴恐嚇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就被訴恐嚇部分,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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