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吳靜冠 被告 王經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