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222號上訴人 李民海 被上訴人 張雪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13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陳佳伶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222號上訴人 李民海 被上訴人 張雪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13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