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72號上訴人 王雅瑱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 律師被上訴人 趙國揚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趙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