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46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明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7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1行「9時3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9時許」,另證據部分補充記載「通常保護令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相對人甲○○)各1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曾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收受本件通常保護令後,明知不得對被害人 林王玉英 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竟漠視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僅因細故即以辱罵、撞擊鐵門等方式對被害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之侵害,所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7502號被告甲○○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易字第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
102年5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又甲○○係林王玉英之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103年3月31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家護字第197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林王玉英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林王玉英為騷擾之行為,應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及戒酒教育,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詎甲○○於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合法送達,並知悉該保護令之內容後,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03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
000巷00弄0號1樓住處內,以「幹你娘」等字語辱罵林王玉英,並用拳頭撞擊鐵門,以此方式對林王玉英實施精神上不法之侵害。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林王玉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護字第197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檢察官陳世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陳怡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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