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5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