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家上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269號上訴人 詹文生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複代理人 林心惠 律師被上訴人 鄭敏子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關於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楊博欽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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