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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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11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榮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信興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2,4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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