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61號上訴人 詹文生 上列上訴人詹文生與被上訴人 鄭敏子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被繼承人 詹高金 之繼承權不存在,是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參萬參仟肆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零柒佰零肆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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