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73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簡字第7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徐良一
被   告  謝素娥 (即 謝宗海 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12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宗海所得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拾貳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捌拾
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宗海遺
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謝宗海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以下同)122,592元,及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三個月內,以每月2,000元計算之違約金。嗣於100
年12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捨棄違約金之請求,並減縮
起算利息之本金為120,581元,及減縮請求之利率為19.71
%而更正聲明為: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宗海所得遺產範
圍內,給付原告122,592元,及其中120,581元自98年7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屬
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合於法律規定
,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訴外人謝宗海前曾與原告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詎嗣後未依約繳納相關款項。惟訴外人謝宗海業於民國98
年6月11日死亡,被告謝素娥為其法定繼承人,並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限定繼承,爰依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
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歷史帳單查詢
、本院家事庭雄院高98司繼司優字第2411號函為證,經核無
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經本院審酌一切證據資料後,堪認
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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