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ANIKPUJIWATI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1年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ANIKPUJIWAT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1年1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