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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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71號原告 簡浚浩 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相對人給付此權利存係期間之薪資。其勝訴所獲取之財產利益包含: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利益,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0元(計算式:25,000×12×5=1,5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28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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