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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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教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教雄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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