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35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呂明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26,020元或新臺幣300,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