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家訴字第152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 律師複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被告乙○○
號戊○○丙○○丁○○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複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七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萬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94年6月7日、94年7月11日庭期均請求就台中縣○○鄉○○村○○路○段○○○號房屋鑑定其於被繼承人 魏健三 死亡時之價值,惟迄今仍未繳納鑑定費用新台幣壹萬元,有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94年10月7日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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