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賴黃精華 兼法 定代 理人 賴松熙原賴麗秋
賴麗琪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
翁千惠 律師被告 王昆和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交易字第76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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