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940號債權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債務人 徐和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和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徐和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 陳明 請求之確切數額(原請求金額中之貳佰伍拾萬元係由富邦產物保險公司賠償,台端就該貳佰伍拾萬元無支出即無損害,依法不得請求)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