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田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田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唐田林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附表受刑人唐田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6日│102年11月6日│103年1月22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毒│桃園地檢102年度偵│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722號│字第23731號│偵字第207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原易字第│102年度審原易字第│103年度易緝字第││事實審││129號│126號│144號││├───┼─────────┼─────────┼─────────┤││判決│103年2月14日│103年2月14日│103年11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原易字第│102年度審原易字第│103年度易緝字第││││129號│126號│144號││判決├───┼─────────┼─────────┼─────────┤││判決確│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15日│103年12月23日│││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桃園地檢103年度執│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119號│字第6027號│字第103號│├───────┼─────────┴─────────┴─────────┤││編號1至3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9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87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易字第││││事實審││3號││││├───┼─────────┼─────────┼─────────┤││判決│104年7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易字第││││││3號││││判決├───┼─────────┼─────────┼─────────┤││判決確│104年8月3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0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