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家銘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家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康家銘因侵占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20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7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上訴本院後以97年度上訴字第258號上訴駁回確定;又另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7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741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犯侵占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
23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91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1日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55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556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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