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擔保物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56號聲請人 黃國治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物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參萬零肆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廖俐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