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