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6年度旗保險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旗保險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
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
新台幣2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元3,1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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