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5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林麗蓁 債務人 林珮慈
一、債務人林珮慈、林麗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麗蓁(原名: 林蘊婷 )於民國106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林珮慈(原名: 林曉琳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4萬5,78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麗蓁(原名:林蘊婷)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3萬9,86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珮慈(原名:林曉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875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9860元林珮慈、林麗蓁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年息1.275%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自民國112年03月22日止年息1.525%自民國112年0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2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9860元林珮慈、林麗蓁自民國111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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