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于河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河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5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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