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657號
原 告 李志文 即星世紀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陳婉寧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王春枝 發
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229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4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