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4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00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德正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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