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06號

原告 郭怡綪

被告HUANGUDOM( 黃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9日儲字第1130049439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附卷可稽(

  調字卷第41至43頁),原告亦陳稱:被告住在桃園,他是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我借款,同意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語(本院卷第55至56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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