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 劉麗雪 訴訟代理人 蕭宇廷 律師
劉烱意 律師被告 蘇造
周延錫 周延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 律師
黃溫信 律師被告 徐煒喆 法定代理人 徐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撤回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被告等人得就被繼承人 周耀仁 之遺產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新臺幣1,600萬元,並提出周耀仁之代筆遺囑書為據,準此,原告得否就周耀仁之遺產為主張及請求,端視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之判決結果而定。從而,本院因認於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和解、撤回訴訟終結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崇文